桃園某國中15歲女學生與34歲王姓男子發生性關係,未料過程被偷拍還上傳色情網站,朋友發現提醒她,她因此怒告王男性侵,但由於自己騙王男已滿17歲,檢方最後不起訴處分。少女指控,她前年暑假與王在其住處後方的鐵皮屋幽會,王一時「性」起,要求她口交,因為拗不過,最後勉為其難答應,未料過程被偷拍,而且王未因此滿足,最後還強脫她的褲子,性侵得逞。偵訊時,王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,但強調是兩情相悅,沒有強迫,矢口否認性侵。他提出臉書聊天內容證明少女少女向他謊稱17歲,另表示事情是發生在去年暑假,非前年,過程也沒有拿任何東西拍照。檢方調查,少女被偷拍的照片僅能看出她的輪廓,無法從性器官上的特徵辨認或分析拍照者是誰。此外,少女於警詢稱遭性侵,偵訊時改口稱沒有性交,檢察官質問警詢內容又改口,供詞前後不一,難以採信,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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